上世纪80年代,中国第一批丁克夫妻(DINK,Double Income No Kids)开始出现。
如今,据央视新闻报道,2025年,仅在上海徐汇区就有3000余名孤寡老人。其中,老人在离世后,其遗产无人继承的案例尤为常见。
著名美食家、作家、节目主持人蔡澜离世后,有人称其留下的遗产数额高达上亿元()。蔡澜的遗产分配问题频繁登上各大社交网络热搜。
从此可以看出,人们公众对于那些无主遗产的关注。
传统“父死子继”的继承逻辑不再适用于丁克群体。无子女、无遗嘱,一个人在走到生命尽头时,带不走的财产,究竟该归谁所有?
丁克家庭
到底有多少?
根据《中国年轻人生育意愿报告》以及相关媒体整理的数据,中国“丁克一族”超过60万户。以上海为例,丁克家庭在该市家庭总数中比例达到12.4%,深圳为11.8%,北京约为10%。
在另一份基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分析中,有研究指出,“丁克群体规模为18,755.51万户”,占家庭户总数的37.95%(包括潜丁克、类丁克等不同类型在内)——这一统计把“家庭户中无子女或无子女可能”的情况都纳入讨论范畴。
如果把目光放在真正“已婚且选择不育”“终身无子女”的核心丁克群体,现实样本可能比上述“广义丁克”还要小。
但随着第一批明确选择丁克的夫妻步入中年、老年,真正的“无子女家庭”正逐渐进入法律、养老与继承视野。
在我国老龄化、独居与空巢人口趋势下,继承纠纷、无人继承问题正从边缘逐渐触及社会。根据媒体整理的数据,中国独居和空巢老人数量已超过1.2亿人,其中易出现“法定继承人全无或无人主张”的个案。在北京某法院2022年通报的1,022件家事案件中,继承纠纷占比约29%。
也就是说,在法官日常处置家事案件里,继承之争已成为主流之一。
现实正加速向我们靠近。
法律怎样规定?
要理解无子女家庭的遗产归属,首先要从法律角度说起,但现行法律对丁克夫妻的遗产继承缺乏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没有留下遗嘱的,则按法定继承次序来处理遗产。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丁克家庭没有子女,一旦双方父母都先离开了,那么他们是彼此唯一的继承人。
一方走了,一辈子打拼的资产全集中在另一半身上。先走的一方,他们的兄弟姐妹、侄子子女。都没有继承权。
而最后走的那个人,花剩、用剩留下的遗产,他的兄弟姐妹或者兄弟子女。拥有100%的继承权。
再之后,遗产继承的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实际上,在法庭实践中,即便法律条文写得清清楚楚,最终是谁继承,还得看谁主张、谁举证。若某人主张“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法院会综合判断金钱、生活安排、时间投入、共同居住证明、医护照顾记录等。
若无人主张,法院在整理遗产清单、判明继承人后,会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若最终确定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遗产将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丁克夫妻而言,最为关键的路径是:先看法定顺序能否启动;若不满意或本身就没有法定顺序可用(如双方父母皆已过世、兄弟姐妹也无或不主张),则必须依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证据链与诉讼主张才能落地其意愿。
如果以上这些都没有,那财产就只有充公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这意味着,如果丁克夫妻没有提前立遗嘱或指定继承人,遗产最终会“充公”。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有“指定受益人”制度,丁克夫妻可通过信托或捐赠等方式自主安排财产。
中国的法律体系仍以传统家庭为核心,丁克群体的权益保障亟待完善。
从遗产规划角度来说
因此,为了避免遗产不按自己意愿分配,越来越多的丁克夫妻开始提前规划。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数据显示,近五年丁克夫妻立遗嘱的比例增长了300%。常见做法包括:
一、立遗嘱或订立生前遗赠协议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在生前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列出各项财产(不动产、金融资产、股权、收藏、债券、艺术品、保险受益权等)应怎样分配、由谁继承。遗嘱必须满足法定形式(书面、见证、公证等)和订立程序,避免因为形式瑕疵被判无效。
在有遗嘱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如果有某个朋友、侄子、弟妹、伴侣或慈善组织曾长期照顾、陪伴、可以与其订约,由对方承担照顾义务,作为回报在去世后取得一定遗产份额。这种协议既体现了情感,也具备法律效力。
这两条路径的优点在于:主动性强、意愿明确、可操作性高。只要手续正规,就能大幅压缩争议空间。
二、梳理“候选继承人”与保全证据
如果希望让某些人有继承可能性(但他们不在法定顺序中),在早年就应建立事实基础与书面基础。举例来说:
与那位长期照料关系的朋友、伴侣、兄弟姐妹签订长期扶助协议、借条、照料协议、共同生活凭证;
保留共同生活的账单、房租、合同、居住证明、医疗陪护记录、通信往来记录等;
如果对未来可能的继承人有信任意向,可以让对方在生命期参与信托、保险规划中作为受益人。
这样一旦进入诉讼或继承程序,主张方已有事实基础,不至于凭空争论“我觉得我该继承”的空洞诉求。
三、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结构设计
在中国目前尚未普遍征收遗产税的背景下(即继承并不产生国家级的强制税负),信托、保险、基金结构更多发挥的是“程序优化”“受益人界定”“隔离债务风险”的作用。
信托:可把一部分财产放入信托,由信托机构或受托人管理、分配。可以设计信托条款:当某个条件满足时(如去世后、受益人生存、受益人资格审查)再分配给候选人。这样即使未来有纠纷,信托契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较强执行力。
保险:对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条款的设定可以让部分资产“绕开”普通继承程序。比方说可以买一份寿险,让某个指定人作为受益人,保险金在去世后直接给付。这样那部分资产不必完全走遗产分割程序。
可转让金融工具与公司股权结构:如果持有某家公司股权(无论是创业企业、合伙基金、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股权协议、信托架构中设定“继承与受让机制”,比如优先受让权、回购条款、受益人锁定机制等,避免死后因股权流转引发纠纷。
当然,生活在变,候选受益人也可能变动。财产类型可能增加或减少;法律、税制环境也可能改变。遗产规划不是“一劳永逸”的事,而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
这就应当定时复核遗嘱、信托与保险安排,确保各项条款仍然与最新的意愿相符、法律有效、证据充分。
结语
丁克夫妻离世后,“遗产留给谁”这个问题既是现实问题,也是情感问题。现实中,无子女家庭不一定意味着遗产无人继承,但没有规划就意味着最后愿望可能落入他人之手,甚至有可能被制度默认为“无继承人”而上交国家。
法律提供了法定顺序、代位继承、遗嘱与扶养协议等工具;但规划才把这些工具装进生活,形成使命感与秩序感。对丁克家庭而言,从年轻时起就应思考:我愿将哪一部分留给谁?谁有权接续我的资本与责任?谁有权继承我的文化遗产、情感图谱、信任链条?
越早规划,越能让“未来”在生前就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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