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上课前猝死家属申请商保理赔遭拒,意外险常见拒赔理由之“猝死不赔”

教师上课前猝死家属申请商保理赔遭拒

定义

“猝死不赔”早已成为保险行业的惯例。在意外险中,猝死的释义指的是:“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它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其中保险公司通常规定有二十四小时内或四十八小时内等短时间内发生的急骤死亡。

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残疾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而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释义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因此,保险公司在处理意外伤害保险猝死案件的理赔时,一般会以猝死是由于疾病引起的,与“意外伤害”的定义不符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或直接以猝死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常见场景

场景1:王某进入酒店内温泉池泡温泉,后被发现仰躺在温泉池池底,被救出后经酒店医护人员及120急救车抢救无效死亡,医学死亡证明书中死亡原因为“猝死”。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赔。

场景2:陈女士在工作期间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引起疾病原因为不明原因。陈女士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以“猝死”属于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拒绝赔偿。

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包括以下:

1、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件,而是猝死,从医学角度是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恶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而非保险合同约定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意外事件,只有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条件,才构成意外伤害,在受益人无法证明是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猝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譬如根据责任免除条款(一)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8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七)。

争议焦点

1、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目前实践中对于猝死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司法裁判中也存有争议,有的法官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死亡的原因,猝死存在多种诱发因素 ,包括过度疲劳、剧烈运动、情绪波动等都可以成为猝死的诱因,意外伤害自然也不例外,单凭被保险人猝死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与意外伤害无关。如果没有证据排除是意外伤害所致,又没有证据证明自身疾病是死亡的唯一原因,那么对于普通人理解来说猝死死亡是突然的,非本意的意外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应当赔偿。而有的法官观点则认为只有死因是符合意外伤害的条件,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而猝死属于疾病,并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条件,尤其是“外来的、非疾病的”特征,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2、猝死的死因的举证责任在谁?

猝死的案件中常常存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一方面由于,中国人传统思想讲究入土为安,对被保险人的遗体进行尸检鉴定往往不被死者家属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在保险报案时,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已经火化,无法再进行尸检鉴定,这就造成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的猝死案件大多无法查明被保险人真正的死亡原因。在此情况下,怎样在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正确的分配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直接决定了猝死案件的判决结果。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必须由其承担证明被保险人系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的举证责任。故受益人应当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死因是因意外伤害死亡。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的初步举证责任,相应的举证责任就适时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索赔人申请理赔后,没有明确要求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导致无法查明死亡的具体原因,保险公司承担该不利后果, 予以赔付。

3、“猝死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虽然合同约定“猝死免赔”,但依据《保险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保险人对“猝死免赔”的免责条款必须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若无法证明对该条款履行了义务,则“猝死免赔”条款无效。即便被保险人属于“猝死”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依旧需要对被保险人“猝死”进行赔付。实践中,保险公司对 履行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法官往往根据保险公司举证情况判定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

裁判案例

(2020)鄂0102民初414号【支持判例】

本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受益人已履行了保险事故发生的初步证明责任,保险人作为从事保险工作的专业机构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造成桂贵死亡的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在收到出险通知后,亦未明确提示受益人保存尸体查明死因,导致现在无法查清桂贵的真正死亡原因,故平安人寿湖北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9)渝0103民初15748号【不支持判例】

本院认为,本案被保险人死亡原因是否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依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确定,且通过法律途径已无法查明。其次,在医院未确诊的情况下,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负有协助保险公司查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义务。原告对死亡原因为意外受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2011)鲁民提字第380号【支持判例】

本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两员工的死亡虽经医院认定为猝死,但猝死仅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真正的死亡原因。没有证据证明猝死的诱因系疾病引发,也可能系精神、心理因素、冷热刺激、过度疲劳、暴饮暴食等因素。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某公司两员工的猝死系自身疾病引起,不属于意外伤害的理由不成立。其次,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家属、保险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猝死的死因均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已经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某公司两员工不存在潜在疾病,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义务。保险公司则应对某公司两员工猝死是否系疾病所致,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在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至遗体火化时止,保险公司并未向被保险人某公司两员工家属主张对两被保险人进行尸体检验,保险公司由于自身原因,不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两被保险人的 死亡系疾病所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承担全部的保险金赔付责任。

(2022)沪0118民初26406号【不支持判例】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仅举证证明被保险人身故,但未就被保险人因何种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提供证据。原告确认被保险人无外伤倒地,但认为不排除有其他因素介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及询问笔录可知,被保险人朱某系突然倒地,未受到外界因素影响,现场亦未发生异常情况。从现有证据来看,法院亦无法发现或合理推测存在某种外来的、突发性的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由此,在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曾遭受外来伤害,甚至未提出其遭受外来伤害的合理可能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被保险人身故属于意外身故保险的承保范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泽良经验

泽良律师在办理大量意外险“猝死不赔”争取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案件,主要通过合同条款的解释、猝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条款的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入手 ,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死因认定复杂,双方举证难度较大,非常考量专业能力,如果有此类案件,建议一定要详询保险拒赔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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