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张利平
案例
2017年6月6日,邓某利在京东以1430元购买了一款飞特威小黄蜂智能电动平衡车。
6月11日,女子驾驶平衡车上路行驶时突然摔倒受伤,平衡车损坏。随后,女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
邓某家人将平衡车生产商及京东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13余万元。
同时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涉案平衡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等情况进行鉴定。
法院调查
邓某利家属认为,其提供的电动平衡车系有缺陷的产品,邓某利的死亡是由该厂家提供的缺陷产品所致。
飞特威公司称:销售的产品在产品手册上,已对使用行为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警示。该女子在使用产品时,未依照要求佩戴相应安全设施,且在机动车道上使用产品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宁夏欣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
开机后,一只脚踩在脚垫上,设备就直接前进或后退运行。不符合使用说明,《小黄蜂-ugogo产品手册》4.2项:“脚踏传感器,在脚垫下有四个传感器,在车辆方平时,踩上脚垫,车辆将自动调整至平衡模式”,也不符合7.3项驾驶步骤:“步骤2:驾驶准备,把车辆方平,单脚踏上脚垫,车辆会迅速地自动平衡,表示车辆已启动,踏上另一只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平衡车生产者飞特威公司和驾驶者都有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飞特威公司承担50%过错责任,向女子家属赔偿57万余元。飞特威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2. 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3. 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右滑发现更多……
哎呀,妈呀,怎么了
哎哟,好痛!
我跑,跑,跑,跑...
右滑发现更多……
看我的空翻
这个太危险
结束语
平衡车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只能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等道路以外的场景使用。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平衡车驾驶者均需担责。
平衡车技术目前还不成熟,上市以来,驾驶者因各种原因摔伤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如有需要使用,建议多练习,按规则行驶。
友情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新浪微博:@金正月律师
知乎账户:@金正月律师
点亮在看,让更多人了解法律常识!
更多法律资讯,关注公众号,为你生活排忧解难!
往期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