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此词条收录于10/06,仅供参考

      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和办公机构抓紧制定措施,细化程序,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三统一”制度的衔接工作。“三统一”制度实行前已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制定或者全面修订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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