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新婚男子性功能障碍引发家庭矛盾,妻子不满要求分手,失踪 9 年精神障碍男子被卖多个黑砖厂,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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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 9 年精神障碍男子被卖多个黑砖厂,涉事人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保障特殊群体生命健康?
34 新婚男子性功能障碍引发家庭矛盾,妻子不满要求分手

V信【50051246】

失踪 9 年精神障碍男子被卖多个黑砖厂,涉事人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保障特殊群体生命健康?

      一个活生生的人,有精神障碍,从村里的路上消失。

      九年,

      不是九天,不是九个月,是九年,

      人去哪儿了,

      家人以为他不在人世了,哭过找过绝望过。

      九年后,他回来了,像从地狱里爬出来一样,

      一身伤疤,牙齿掉光,瘦到脱形,

      他说他被人强行地,拉上了车,之后就一直在那黑砖厂辛勤地干活。

      一个厂子换一个厂子,像个物件一样被卖来卖去。

      这九年他在我们脚下的土地上,过着奴隶的日子。

      这不叫新闻,这叫魔幻,

      魔幻的不是一个精神障碍患者的遭遇,

      魔幻的是,这件事发生在2025年,

      我们讨论着人工智能,我们探索着星辰大海,我们自豪于强大的社会治理能力。

      可一个大活人,就在我们眼皮子底下,被当成牲口圈养了九年。

      现在人找到了,我们来聊聊法律,聊聊责任。

      虽然聊这些,都显得那么苍白,

      首先那些把他从路上“顺走”的人是什么行为?

      这不是“带走”,不是“收留”,这是绑架,

      光天化日之下,强行将人掳上车,使其脱离家庭,失去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如果期间还有殴打、侮辱,那更是罪加一等,

      接下来是那些“工头”那些把他从一个砖厂卖到另一个砖厂的中间人。

      他们收的钱,叫“服务费”,

      多文明的词,

      把一个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当成商品交易,收取“服务费”。

      这是对“人”这个字最恶毒的侮辱,

      这叫拐卖人口,也叫组织强迫劳动,

      他们利用受害者的精神障碍,使其无法反抗,无法逃离,甚至无法清晰求救。

      这是最卑劣的恶行,

      最后,是那些砖厂的“老板”们,

      他们是这条黑色产业链的最终端,是食利者,

      他们买来的不是劳动力,是奴隶,

      他们支付的不是工资,是“圈养费”,

      他们提供的不是宿舍,是囚牢,

      强迫劳动罪,是写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里的。

      在这些“老板”的眼里法律或许还没有一块砖头那般坚硬。

      他们敢这么做,底气从何而来,

      一个精神障碍者,没有话语权,没有反抗能力,家人找不到,社会不知道。

      他是完美的剥削对象,

      用坏了,扔掉就是,

      就像这次,把他扔在半路上,让他自己“走回家”。

      这是何等的有恃无恐,

      仿佛在说:我用完了,你们谁爱管谁管,反正我没事。

      整个事件里,最让我不寒而栗的,是一个词,

      “敏感”,

      受害者家乡的村干部说,这事“比较敏感”,

      我实在想不通,

      一个公民被非法拘禁、被强迫劳动、被人当成奴隶贩卖九年,有什么“敏感”的?

      难道不是应该震惊,应该愤怒,应该立刻启动最严厉的追责程序吗?

      “敏感”这个词,就像一块遮羞布,

      它遮住的,或许并非罪犯的脸,而是一些人失职、渎职所带来的尴尬。

      一个大活人在辖区内消失,九年间杳无音信,

      一个黑砖厂在辖区内长期存在,圈养着残障人士做苦工。

      这不敏感吗,

      等到事情败露,家属找上门,一句“敏感”是想把水搅浑,还是想让事情“内部消化”?

      我们不得不问,这九年里,那些看不见的手,做了什么?

      家庭报警了,为什么没有下文,

      失踪人口信息系统,为何没能捕捉到任何线索?

      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残联、公安机关,日常的排查和走访,又在哪里?

      是不是只要不出人命,只要不捅到媒体上,就可以一直“不存在”?

      保障特殊群体的生命健康,不是一句口号,

      它不是挂在墙上的标语,也并非写在文件里的政策。

      它是具体的行动,

      如何保障,

      把这些罪犯,从掳人的、贩卖的到用工的,一个都别放过,依法顶格严惩。

      追责,

      这九年间,谁该发现而没发现?谁该作为而没作为?

      那句轻飘飘的“敏感”,背后站着谁,

      必须有人为这失丧的九年负责,

      否则今天我们解救了一个寇先生,明天就可能出现无数个王先生、李先生。

      最后要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预警和干预机制。

      特别是针对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特殊群体,它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最为轻易地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他们的失踪,不能仅仅被当作一个普通的走失案件。

      这张网,现在看来,漏洞太大了,

      一个人的消失,微不足道,

      但当他以奴隶的身份重新出现时,拷问的是整个社会的良心。

      阳光之下,岂容“黑砖窑”烧得这么旺,

      朗朗乾坤,岂容“奴隶主”活得这么滋润,

      这起案件,不是一个悲惨的故事,而是一个响亮的耳光。

      打在每一个对此麻木、对此不作为的人脸上,

      希望这一次的追查,能如同那锐利的手术刀一般,精准地深刻地将脓疮完完全全地剜除掉。

      而不是像以往某些事件一样,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最后留下一地鸡毛和公众的叹息。

      我们等着看,

      这个世界,不该是这个样子,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尽管本案受害者为成年男性,但其精神状态特殊,贩卖和收买行为的本质与拐卖类似,相关罪名的适用可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裁定,或以其他罪名如非法拘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侵害残疾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避免当龟男?

      多和女生交朋友,把她们当哥们处就行了。

      你人品过关,她们一般都会给你推荐很多合适的女孩子,你要是长得出众,不小心魅力大发,你就会获得“哥们”的表白。

      记住,是做哥们。

      多的我也懒得写,能悟就悟吧。

失踪 9 年精神障碍男子被卖多个黑砖厂,涉事人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保障特殊群体生命健康?

      前段时间,女子拐卖同居男友至缅甸园区一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当时笔者写过一篇回答,大致介绍了现在我国拐卖男性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大众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往往希望看到对相关拐卖者的惩罚,认为不管拐卖、绑架、拘禁还是别的,总有什么罪名可以惩处他们。遗憾的是,就现行刑法来说,拐卖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确实不是犯罪行为,可能买方有时会触发拘禁、强迫劳动等罪,但卖方基本上是找到不可规制的罪名的。

      律师称我国刑法尚无拐卖男性罪名,那么拐卖男人会以什么罪名定罪?

      事情是如何发生的

      这次这个案子,也是一个同样的典型,很好的驳斥了“拐卖男子过程中会有拘禁、强迫劳动、器官贩卖和故意伤害等次生犯罪,所以拐卖本身合法也没什么,不妨碍打击”的谬论。对于本案受害人这样的精神病人,或者其它各种无行为能力人来说,拐卖者和收买者根本无需使用暴力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只要一点语言诱骗就能达成目的,此时,无论是拐骗并贩卖受害人的行为,还是收买受害人后将其作为奴工的行为,都完全不在我国刑法打击范围以内,这时候,把一个人作为货物买卖和使用居然成为了全然非罪的正当行为,人不再成为人,反而成为货物了。

      那些利用其特权地位规定拐卖一部分人不是犯罪的人,制造一起又一起这样罪行的人,我们从她们口中听到过很多悦耳的口号,文明啊,进步啊,现代啊,西方啊,人非工具啊,人文关怀啊,权利和自由啊,数之不尽,但揭开她们鲜艳的毛皮,很容易看到这些口号里从未包括过汉族平民男性。

      有形的出卖固然令人齿冷,可无形的出卖早已为男性所习惯和麻木了。几十年来,男性的手指卖给机床,脚步卖给矿井,脏腑卖给反应釜,骨头卖给沥青路面,血液卖给钢筋、商混和塔吊,灵魂卖给反应釜,思绪卖给边境线和岗哨亭,从来没人敢于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而贩卖所得的报酬,人们把它叫做工资,往往“上交”给坐在家里刷剧喝奶茶打麻将的不劳动的人。按经济统计年鉴,她们的个人劳动报酬占社会总额的37%,而个人消费却占到69%以上,工业产值贡献率更要跌破15%了。国朝肇建,汉男是交了血税的,入目所及,建筑物,铺设路面,工业产品,机械制品,水电燃气,无不是以汉族男性为主体的劳动者的鲜血、智慧和汗水铸造而成,而她们负责享用这一切,并指责她们永无止境的新要求得不到立即满足是对她们歧视,要用更多供养来赎利滚利的罪。

      尽管大多数人把她们视为一个朦胧的“西方”的追逐者,她们大体上也确实是对西欧北美诸国船货崇拜的狂信徒,但必须指出,北美诸国和多数西欧国家没有她们这样的低道德优势,做不出明文规定只有拐卖一部分人是犯罪的事来。事实上,当学习西方有损她们短期利益的时候,她们总是毫不犹豫的对西方呲牙,讲出“欧洲的坏处是童权太过分”、“美国人不接受彩礼太野蛮了”、“荷兰敬茶欺负小女生,非说我打老公就是家暴还要抓我”等典故来。

      作为一个人,我希望本案中的拐卖者因为拐卖受到公正的审判和惩处,这也是自然法所要求的,显而易见,如果不禁止把一部分社会成员作为货物来交易,必然会导致普遍的不安全感,以至于阻碍社会运转;但我对我国刑法的知识和经验又不断提醒我,在分析法和法教义学的视角下,这种行为并未被预先明文公示为犯罪,司法官就绝不能以刑法对其发动打击,否则法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如果社会影响大到一定地步,公诉机关和它的应声虫当然会找个能兜底的罪名将其判个两年搪塞一二,就如前段时间那个“把人卖给园区是帮助园区诈骗,所以别管园区里的主犯是否落网,先以诈骗的帮助犯对其起诉”的剧目一样,但我们都知道,那是比没有处罚还要有害的情形。

34岁,女性,不想过夫妻生活,怎么跟老公沟通效果更好?

      A君是我们技术组的骨干,能力卓越,在公司一本正经,下班后酒吧、足浴、KTV、汤泉、台球,奇怪的是他妻子从来不管。

      有次喝酒喝多了后,他在那哭着说,兄弟你知道不,我跟她结婚这么多年,就碰过她3回,现在我们都不在一个房间住。

      他们相亲认识,双方父母都同意,认识三个月后闪婚;女方是小学教师,原则性很强,为人多少有些冷淡,且婚前不让碰,A君并没在意。

      洞房总算可以深入交流了,但是她哭的梨花带雨,半推半就,最后直接面无表情,一副认命的样子。

      A君十分不解,但又问不出来什么,最后也只是无趣的自己完成了这项工作,关键是,他发现妻子不是第一次。但这个气氛,也没办法问了,只能安慰安慰就睡去了。

      翌日,他们便分床睡了,理由是A君睡觉呼噜声大,且作息时间不规律,睡的太晚,影响她休息。

      A君无奈,正好搬到客房,和兄弟们联机,然后独自睡去。

      直到一天,A君在家里找到一个被胶带封死的盒子,打开后里面是一个u盘,一些信纸,一些车票,几张旧照片和一本日记。照片上是一个陌生男孩,有合照,还有几张是穿军装的样子。他好奇的把u盘插到电脑上,发现有密码,随手几下便绕过去了,随着图片、视频呈现,他眼前一黑,赶忙打开日记本和信纸,觉得整个天都要塌了。

      原来,他妻子之前有个青梅竹马,俩人是一个镇上的,盘里有不少他们的合照,日记里有他们甜蜜的经历,几乎覆盖了所有日常。直到高中毕业时,那个竹马未考上大学,在家人的安排下去当兵了,这期间寄来过几张照片,而日记只有满纸的单思。

      直到他妻子大学毕业,竹马已经转士官,让她等他回去娶她,可是一年又一年过去了,她虽然一次次去找竹马,甚至献上了自己,但是始终还是被各种理由推脱。

      直到和A君结婚的前一年,她又去找竹马,才发现竹马已经悄悄结婚,他的妻子很漂亮并且已经怀孕。她整个人都崩溃了,回来后写下绝笔,把所有记忆都一并封存了。

      A君不知道后面发生了什么,看着不同年龄妻子的各种微笑,看着她和别人那种甜蜜,想起她怎么对待的自己,心如刀绞直到怒火填满心头。

      妻子下班后在单位吃完饭才回来,一到家便看到A君坐在沙发上玩游戏,茶几上放着那个打开的盒子。妻子看到盒子,直接问,你都看过了?A君点头,然后很淡定的说,聊聊吧。

      具体聊了什么A君没说,A君想要离婚,妻子不同意,拉扯之后,最后事态发展到了床上,是妻子主动的。A君因为那段时间忙于项目,在加上除了这个事情,其他方面妻子倒是合格,冒然离婚两家都说不过去。

      最终并没有离婚,也约定了过去的事情不要再提。妻子说需要时间来忘记那个他,这期间需要静静,要求分房睡,当然不再管A君出去玩。这一分就是几年,双方都已经习惯这种这种模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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