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下午,“发朋友圈评论县教体局长免职被拘4天”一案当事人高光华告诉记者,云南省元江县公安局已撤销此前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
“元江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当面向我道歉了,并称会调查办案的相关人员。”谈及行政处罚被撤销一事,高光华在接受采访时坦言,自己内心五味杂陈,当时朋友圈所发内容措辞过于绝对。他透露,这段时间以来,自己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工作与个人生活均受到了不小的冲击,“警方既然撤销了处罚,说明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已建议他们以后办理此类案件要慎重”。
元江县公安局9月20日作出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局澧江派出所办理的高光华涉嫌诽谤他人案,经调查存在程序违法、处罚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撤销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月初,高光华发朋友圈称“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元江县公安局认定该行为属于“诽谤”,给予高光华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公安局所作的元公(城)行罚决字〔2025〕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高光华在未经查证李文刚被免职的真实原因情况下,其捏造事实称李文刚是因打卡的事(假期学校要求学生家长就学生安全、安全教育等问题进行每日报备打卡的事情)造成重大舆情被免职,并将捏造的事实发布到信息网络平台(微信)上,多人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对该条捏造事实的信息进行点赞、评论,致使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遭到损害。
高光华不服该处罚,称其并未诽谤。之后,高光华申请行政复议,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张具堆律师共同代理了该行政复议案。
“微信朋友圈系半封闭社交空间,信息传播范围有限,主要限于亲友、熟人之间,不具备微博等开放性平台的公共属性,其信息传播具有明显的圈层限制,不应简单认定为公共场合。”张具堆表示,警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信息在朋友圈的传播已达到“公共舆论”程度,仅以“多人点赞评论”认定造成他人作为公共人物的人格权、名誉权受损,明显证据不足。
此前,元江县委组织部向记者解释,李文刚的职务系平级调整,属于正常职务变动。另据“热情元江”消息,李文刚免职后,任元江县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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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澎湃新闻、红星新闻
编辑 | 毛帅楠
校对 |王睿